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银盐感光材料照片档案的收集要求、整理程序和保管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档案室、档案馆的照片档案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156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
GB/T 15418 档案分类标引规则
DA/T 18 档案著录规则
DA/T 19 档案主题标引规则
JGJ 25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国档发〔1987〕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标准。
3.1 照片档案 photographic archives
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以静止摄影影像为主要反映方式的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照片档案一般包括底片、照片和说明三部分。
3.2 芯页 photo holder
用以固定照片或底片,并标注说明的中性偏碱性纸质载体,是照片册、底片册的组成单元。
4 照片档案的收集
4.1 收集范围
4.1.1 记录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重要工作成果的照片。
4.1.1.1 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参加与本单位、本地区有关的重大公务活动的照片。
4.1.1.2 本单位组织或参加的重要外事活动的照片。
4.1.1.3 记录本单位、本地区重大事件、重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异常情况和现象的照片。
4.1.2 记录本地区地理概貌、城乡建设、重点工程、名胜古迹、自然风光以及民间风俗和著名人物的照片。
4.1.3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
4.2 收集要求
4.2.1 对属于收集与归档范围的照片,应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归档,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4.2.2 对存有真伪疑义的照片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鉴定。
4.2.3 对反映同一内容的若干张照片,应选择其主要照片归档。主要照片应具备主题鲜明、影像清晰、画面完整、未加修饰剪裁等特点。
4.2.4 底片、照片、说明应齐全。
4.2.5 底片与照片影像应一致。
4.2.6 对无底片的照片应制作翻拍底片;对无照片的底片应制作照片。
4.2.7 照片档案的移交和征集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4.3 收集时间
4.3.1 对具有归档价值的照片,其摄影者或承办单位应及时整理,向档案室归档,一般不应跨年度。
4.3.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照片档案随立档单位其他载体形态的档案一起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在特殊情况下,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提前或延迟移交。
4.3.3 档案馆应按收集范围随时征集零散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
5 照片档案的整理
5.1 整理原则
照片档案的整理应遵循有利于保持照片档案的有机联系、有利于保管、有利于提供利用的原则。照片档案的底片、照片应分开存放。
5.2 照片、底片的鉴定
5.2.1 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是按照片、底片的价值划定的存留年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对照片、底片保管期限的划分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
5.2.2 密级
密级是指照片、底片保密程度的等级。密级的划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GB/T 7156及有关规定执行。
5.3 底片的整理
5.3.1 底片的编号
底片号是固定和反映底片在全宗内排列顺序的一组字符代码,由全宗号、保管期限代码、张号组成。其格式如下:
全宗号——保管期限代码——张号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保管期限代码:分别用“1、2、3”或“Y、C、D”对应代表永久、长期、短期。
张号:在某一全宗某一保管期限内底片的排列从“1”开始的顺序编号。
5.3.2 底片号的登录
5.3.2.1 宜使用铁笔将底片号横排刻写在胶片乳剂面片边处(刻写不下时,前段可不写),不得影响画面;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将底片号附着在胶片乳剂面片边处,不得污染胶片。
5.3.2.2 底片号登录顺序应与照片号登录顺序保持一致。5.3.3 底片袋的标注
底片放入底片袋内保管,一张一袋。应在底片袋的右上方标明底片号。对翻拍底片,应在底片袋的左上方标明“F”字样。对拷贝底片,应在底片袋的左上方标明“K”字样。
5.3.4 底片的入册
5.3.4.1 底片册一般由297mm×210mm大小的若干芯页和封面、封